七旬男子欲强奸女精神病人未遂 犯罪未遂引发法律讨论

来源:中华国际 | 2026-04-02 00:00:00
七旬男子欲强奸女精神病人未遂 犯罪未遂引发法律讨论 关键词: 2026-04-02 09:17:45  环球网 七旬男子欲强奸女精神病人未遂 犯罪未遂引发法律讨论!2023年11月23日14时许,72岁的刘某业到本村患有精神病的61岁妇女李某某家中,见其独自在家便上前抚摸李某某的隐私部位。遭拒绝后,刘某业试图用金钱诱使李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,但李某某仍不从。刘某业继续强行搂抱并擦蹭李某某的身体。当刘某业试图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时,李某某亲属通过客厅安装的监控发现并大声喝止,刘某业随即逃离现场。经鉴定,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(发病期),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。2024年4月23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业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宣判后,没有上诉或抗诉,判决已生效。关于刘某业停止犯罪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”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“在犯罪过程中,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,是犯罪中止。”区分这两者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具有主动性、自愿性。本案中,刘某业因被李某某亲属通过监控发现并喝止而停止犯罪,属于犯罪未遂。同日,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另一则参考案例“杨某某强奸案”展示了犯罪中止的情形。2023年10月,17岁的杨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了15岁的李某某。10月21日,杨某某约李某某见面,并将其带至自己租住的房屋。杨某某强行脱掉李某某衣服,欲强迫其发生性关系,但因李某某拒绝和大声哭喊,杨某某最终作罢并将李某某送走。10月31日,李某某在家人陪同下报案。随后,李某某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,杨某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。杨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李某某6万元。经查,杨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四周无人居住。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中止,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: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。公诉机关以杨某某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为由提出抗诉,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裁定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法院认定杨某某停止强奸具有主动性、自愿性,因此属于犯罪中止。 (责任编辑:088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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